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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現:
60歲的張女士患胃癌晚期,因與丈夫是二婚,各自有孩子,擔心將來遺產分配出現矛盾,想對其名下4套房產辦理遺囑公證,但其中2套是張女士個人財產,2套屬夫妻共有財產。
公證員析案:
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婚前財產法定爲各自的個人財產,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而婚後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就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中,作爲個人財產的2套房可由張女士直接辦理遺囑公證。再婚後的2套房必須與丈夫先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明確房屋歸屬或各自所佔份額後,才能辦理遺囑公證,加以處置。有的老年人希望立遺囑分配共同財產,但與老伴意見不一致。公證員建議先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分割共同財產,然後兩個人單獨就各自的財產辦理遺囑公證。(案例提供:泰達公證處)本報記者孫桂龍通訊員張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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