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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等多個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並面向全國推行。據記者瞭解,這些新版旅遊合同被稱爲“補丁”合同,與《旅遊法》緊密契合。與舊版相比,新版旅遊合同針對購物、增加遊覽景點、退款扣費標準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凸顯出七大亮點。記者近日採訪了業界人士,就這些亮點逐一進行了解讀。
●亮點1
購物及加景點須籤補充協議
自《旅遊法》施行以來,關於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有關問題一直飽受爭議。根據新版旅遊合同,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以及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與旅遊者簽訂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須寫明的信息包括購物的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以及另行付費項目的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和內容、時長等,補充協議須由旅遊者簽名同意。
解讀:北京工商大學旅遊與營銷系副教授張運來表示,《旅遊法》的出臺,使得新版旅遊合同的內容更加細化。遊客在出遊前,如果想在途中購物,最好與旅行社提前約定好購物店、購物時間及買到假冒僞劣商品如何處理等事項,以保障購物活動的合法性。
廣東省旅遊質監所所長張國輝表示,有了補充協議,執法機構就有了更明確的抓手和依據,這是對買賣雙方的一種制約與保護。如果旅遊者簽訂了自願購物或自願增加遊覽景點的補充協議,那就意味着雙方協商一致,旅行社則可以指定購物點和增加自費項目。
●亮點2
被強制購物可要求退款
新版旅遊合同規定,遊客一旦發現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參與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或是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解讀:張國輝表示,新版旅遊合同遵循《旅遊法》的精神,爲旅遊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護依據。旅遊者擁有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當旅遊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利用新版旅遊合同進行正當維權。
此外,對於“不合理低價”,張國輝表示,是指旅行社的報價低於行業公認價格。目前,監管機構公佈了一些線路的參考報價,對於明顯低於參考報價的產品,消費者須慎選。
●亮點3
遊客不文明可被清退出團
在法國盧浮宮水池中泡腳、在埃及盧克索神廟的牆面上刻“到此一遊”字樣……今後,遊客再在景區出現類似不文明行爲,就有可能被旅行社解約清退出旅行團。依據新版旅遊合同的規定,遊客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爲公約》等文明行爲規範。
解讀:張運來表示,新版旅遊合同之所以增加這樣的條款,是爲了遏制部分遊客在景區內的不文明行爲。除此之外,旅行社可與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情況還有兩個,即遊客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並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與其解除合同,並以書面等形式告知旅遊者。同時,旅行社應按照相關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
●亮點4
退團扣費標準下調
新版旅遊合同首次明確瞭解除合同費用的扣費標準。如扣除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則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此外,與舊版合同相比,新版境內遊合同降低了退團扣費的標準。其中明確指出,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扣除;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扣除;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扣除。
解讀:張運來表示,新版旅遊合同中有關退團扣費標準的下調契合了《旅遊法》的規定,強調了遊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與此同時,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應重點了解新版旅遊合同中退團扣費的詳細信息。
●亮點5
明確遊客自身原因的損失
新版旅遊合同規定,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北京工商大學旅遊與營銷系主任郭崇義表示,很多遊客不太瞭解新版旅遊合同中涉及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一項是怎麼回事,這主要是指如遊客走路時自己摔倒、在酒店衛生間洗澡時摔倒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晚上睡覺時猝死等原因。從這個角度上說,出去旅遊是有風險的,因此建議遊客按照新版旅遊合同第22條的約定,主動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亮點6
明確旅遊者違約責任
新版旅遊合同不僅明確了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也明確了旅遊者的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爲如下: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造成損失的;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
解讀:郭崇義認爲,新版旅遊合同中的這項規定對遊客進行了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具有現實意義。旅遊者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應規範自身行爲,從而避免在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亮點7
明確行程單用語
新版旅遊合同中明確了《旅遊行程單》的內容,尤其規定了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爲準”“與××同級”等不確定語言。
解讀:張運來表示,在行程單中使用不確定用語,實際上是旅行社規避風險的手段之一。例如旅行社在行程單中未寫明酒店的具體名稱,而是寫準三星酒店,或與××三星級酒店同級的酒店。其之所以如此寫,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旅行社還未拿到酒店房間或是防止臨時有變更;二是旅行社故意隱瞞實情,比如準×星級酒店位置偏遠,周圍沒有商圈,遊客只能在酒店內消費或隨導遊到指定商店購物。這些不確定用語容易模糊事實,侵犯了遊客的知情權。新版旅遊合同規定的明確行程單,是在保護遊客權益方面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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