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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越來越多的老人不再滿足於吃飽穿暖,精神贍養已成爲維權諮詢新熱點——
6月29日,記者從本報在今晚大廈舉辦的第四屆中老年讀書節上的法律諮詢中瞭解到,本市老年維權諮詢出現了新變化,贍養糾紛相對減少。新的老年法實施成爲多數老人維權諮詢新熱點。
市老齡委法律顧問沈雁羣、馬增悅等5名律師說,70%的老年人諮詢的是與老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子女看望老年人問題。
家住南開區80歲的藍大爺在男保姆陪伴下來到諮詢現場說,他的子女給他僱了個男保姆,陪着他嘮嗑,照顧他生活起居。女兒隔三差五來看他,給他買些營養品和日用品。兒子是一家建築公司的負責人,因工作忙,很少來看望他,即便他老伴健在時,也只在逢年過節時纔來看看,最多待個把小時就走。他難享天倫之樂。
藍大爺不要求兒子給他錢物,但要求兒子關心、體貼他的日常生活,家裏雖有保姆照料,但不能替代子女的親情撫慰。
律師沈雁羣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隨着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贍養問題在不斷髮生變化,一些具備自養能力的老年人期盼子女們的精神慰藉,且這種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尋求法律幫助的地步。像藍大爺遇到的精神贍養問題已成爲多數老人維權諮詢的熱點。
提出精神贍養訴訟請求的老人年齡大都在60歲至80歲之間,有的老伴已故,身邊無共同居住的子女陪伴,甚感孤獨。有的子女能夠按時給老人贍養費,保證老人吃好住好,但平時很少看望老人,忽視了與父母的精神交流。有的獨生子女留學甚至定居國外,不能探望也不能同住。昔日老人的兒孫繞膝之景已少見,空巢家庭老人日趨增多,使其備感孤寂,親情撫慰成爲老人生活中的一大需求。
沈雁羣說,修訂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有些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想訴訟維權,由於當時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而不得不以贍養爲由起訴。法院在判決子女給予老人精神上慰藉時,通常因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只能駁回老人的訴請。
律師馬增悅說,新修訂並於昨日起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該法第18條將“常回家看看”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爲法律,旨在引導和督促老人子女養成“常回家看看”的習慣,關愛和慰藉父母孤寂的內心,重塑家庭親情,滿足老年人應享有的精神需求。同時,將傳統倫理道德賦予法律強制力,對缺少敬老孝親之心、冷落和忽視父母心理感受的子女給予法律上的懲戒,基本保障了老年人親情訴求和安享天倫之樂的權益,以後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訴諸法律,精神贍養不再遭遇法律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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