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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王志(化名)在上海市區購置了一套面積爲36平方米的工房,房子登記在王志一人名下,居住着王志夫婦和兒子小王。小王雖已到適婚年齡,卻還是單身一人,老兩口就四處張羅着,給兒子介紹了一個對象,對方名叫張雯(化名),兩人戀愛沒多久後就結了婚。因爲結婚時沒有婚房,小兩口只得和公婆住在一起,雖然房子小了點,但大家相互包容和忍讓,處得也算相安無事。
可1999年9月小孫子的出生,讓本就狹小的房子頓時變得擁擠不堪,改善住房條件一事刻不容緩,於是家裏人一合計,將隔壁的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買了下來,購房款主要是小王一方的積蓄,張雯也將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該房,房子登記在小王名下。兩個老人和小輩們面對面住着,既有各自空間又能相互照應,日子過得其樂融融。
兩家合力換房留下隱患
時間推移到2007年,小王和張雯的親友、同事紛紛買了新房,眼見周圍人都搬進了乾淨整潔的新小區、住上了寬敞舒適的大房子,兩人也動了買房的念頭。可惜他們發現就算把現在住的房子賣了,再加上兩人全部積蓄,也還差一大筆錢,於是小王只得硬着頭皮向父母開口。老兩口疼愛兒子,一聽這話,便答應把他們這套一併賣了,將來兩家人住一起。結果兩套房子一共賣了96萬餘元。2007年7月,小王夫婦購買了一套總價爲103萬元的新房。
房子是買好了,可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呢?按理說,順利買房也得益於父母的支持,不寫上父母的名字,小王於心有愧;寫了又擔心媳婦有意見。王志夫婦瞭解情況後,表示只要孩子們幸福快樂,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無關緊要。最終,產證上只寫了兒子一家三口的名字。
婚姻亮紅燈公婆急維權
然而好事多磨,兩家人分開住慣了,突然又要住在一片屋檐下,雙方都有些不自然,尤其是媳婦張雯,經常因爲瑣事與公婆發生不快,後來,張雯索性搬回孃家住。時間久了,小王和張雯的感情慢慢變淡,雙方有了離婚的打算。
可一旦離婚,勢必要分割房產。如果房產被媳婦分去一半,對王家來說可是筆不小的損失。於是,在2011年1月,老夫妻倆與兒子小王一起到所在居委會就該房添加兩位老人爲權利人自願達成協議,還請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局了一份調解協議。
同年2月,小王向法院起訴與張雯解除婚姻關係。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支持小王的離婚請求。“危機”暫時解除,但王志夫婦認爲,兒子、兒媳的感情已亮起了“紅燈”,難保哪天就離了,爲了保障己方的權益,他倆就將兒子、媳婦和孫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他們與三人共同共有這套房產。
缺乏證據公婆起訴遭駁回
法庭上,王志表示,因爲兒子、媳婦缺少資金,纔將自己原來住的房子賣了,將賣房所得的44萬餘元拿出來購買新房。提供該筆款項時,他也曾明確說過當自己在該房屋內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確定在這套房屋內的產權份額,現在因兒子、媳婦要離婚,房子面臨被分割的局面,他倆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侵害,所以請求法院支持他倆的訴請。
對於公婆的說法,張雯反駁道,既然房產證上只有三被告的名字,那麼權利人就是三被告,即使在買房的時候使用了他們的一部分錢,也應當看作是對三人的贈與,不能隨意撤銷。
當初買房時,就房屋的產權問題,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或者口頭的約定,只是在小王提起離婚訴訟時起,他倆才主張要求作爲產權人之一,顯然是爲了給小王多爭取些利益才提起了這次訴訟,所以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嘉定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以產權部門登記爲準,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定登記,房屋產權就應該屬於登記人。這套房現在登記在三被告的名下,房屋權利人即三被告。三被告在支付該房首付時,確實使用了原來兩套老房子的部分出售款項。首付款中涉及到兩原告出售他們名下的房子所得的房款,其出資行爲是屬於贈與還是屬於共同購買房屋,應該取決於兩原告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購買這套房的當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是一起去的房產公司,兩原告應該清楚這套房的購買人是被告三人,在此情況下,他倆仍然同意以自己房屋的出售款作爲部分首付款,應當推定父母的行爲是對子女的贈與。
本案中,兩原告既沒有證據表明房屋是按出資份額共有,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房屋購買後達成過共同共有的補充協議。因此,這套房屋不能認定是原、被告的共同財產。據此,法院駁回了王志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贊助子女買房不妨多留個心眼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法官秦徵
面對居高不下的房價,如今大部分年輕人都需要在父母的支持下才能完成買房“壯舉”。很多老人在辛勞了大半輩子後,還要揹負着爲子女買房的沉重壓力,本案中王志夫婦即是如此,不惜犧牲自己的棲身之所也要贊助兒子買房,到頭來卻面臨房子可能被分割,而自己一無所有的局面。之所以會面臨付錢買房沒份額的尷尬局面,就是因爲當初贊助兒子購房時沒有明確表示單獨贈與兒子。如果他們當初窮盡自己畢生積蓄給兒子買房時,多留點餘地,多長個心眼。或者立下字據或進行公證,以證明僅贈與夫妻一方的話,恐怕今天的判決結果就大不一樣了。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婚姻購房時,往往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或去公證,一來認爲這樣做有傷感情,二來程序比較煩瑣。因此實際操作中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父母贊助孩子購房時,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孩子一人名下,這不失爲對自己及子女將來生活的一種保護。
理財金手指:婚姻法新解釋爲老人利益護航
已與2011年8月13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針對王志夫婦這種情況有了新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與之前《解釋二》中,“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別約定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以外,可視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規定有所不同。新規顯然有利於保護實際出資購房以及出資多的一方的利益,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出現王志夫婦這種贊助子女買房到頭來自己養老堪憂的情況。
另外在實際操作中,父母贊助子女購房的相關憑證和資金流水也應妥善保存,以防將來子女萬一離婚時,可以藉此證明當初購房時父母也曾出資分割,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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