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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明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發生變更,均免徵契稅。
在與婚姻直接相關的稅收政策中,涉及的核心當然是房產,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契稅,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涉及的情形主要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離婚兩種。
爲避免因政策不明確而引起爭議,稅務部門曾數次對相關政策進行明確。
2011年,稅務部門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而此次出臺的政策比上次更加完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證“加名”、“減名”、“換名”或“變更共有份額”,均免徵契稅。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後,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的,也免徵契稅。
此外,稅務總局也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明確,離婚後個人轉讓房屋的收入也可“拆”開繳個稅,根據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爲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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