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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境遊成爲時下流行的出遊方式,同時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關注。然而,出境遊維權相較國內遊更爲複雜,如何正確處理各種意外情況、正當維權、合理索賠成爲衆多消費者的困惑。近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對2012年至今審理的46件涉旅遊糾紛案件發現,涉出境遊案件不佔少數,其中關於旅行社是否應爲自費旅遊項目致遊客事故擔責成爲案件焦點,同時,當事遊客風險意識薄弱應引起重視。
自費項目事故多
近日,閘北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旅遊生命權糾紛案,80後的年輕小夥劉軍(化名)就在赴尼泊爾出境旅遊過程中,乘坐超輕型山體觀光飛機失事身亡。
2013年9月底,劉軍參加了“8晚9日”的尼泊爾出境遊,在隨團旅遊過程中,旅行社向劉軍推薦了山體觀光的自費旅遊項目,包括乘坐超輕型飛機。然而,飛機在飛過尼泊爾峯巒疊嶂的山脈過程中不幸失事墜落,劉軍也因頭部、胸部、腹部和四肢處多發性鈍力而喪失年輕的生命。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而在兩年前,閘北區法院也審理了類似的案件。近七旬的郭老伯在泰國參加“金沙島自由活動”項目時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法庭審理過程發現,“金沙島自由活動”是一項自費項目,領隊在事發當日還因購物離開,導致郭老伯落單下海游泳,最終溺水搶救不及而亡。郭老伯的妻女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給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5.6萬餘元。閘北區法院最終判決原告獲賠25萬餘元。
另一名剛過完34歲生日何先生則稍幸運些,他在參加巴厘島“水上摩托艇”的自費項目時,因海浪顛簸至腰椎骨折,但受傷的經歷同樣帶來無數的麻煩和不愉快。何先生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8萬餘元。閘北區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何先生6萬元的訴請。
旅遊合同免責任
自費項目成爲上述3起案件中造成消費者傷害的主要事項,旅行社是否擔責成爲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據介紹,旅行社往往在與消費者簽訂的旅遊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即自費項目事故責任由消費者一方承擔,這也成爲旅行社辯解的主要依據。
對此,劉軍父母認爲,旅行社在此次事故發生前,沒有向遊客作任何警示說明,也沒有采取任何保障性、救濟性措施。劉軍在參加自費項目時死亡,旅行社應當予以相應人身損害賠償。
郭老伯妻女也認爲,旅行社安排的領隊並沒有領隊資質,事故發生前未盡安全告知義務,事故發生後未盡及時且合理的救助義務,旅行社對郭老伯的死亡負有過錯責任。
爲郭老伯提供服務的旅行社認爲,郭老伯是在金沙島自由活動期間,不顧領隊勸阻,自行下海游泳造成的事故,旅行社於事前、事後有安全告知和積極救助。
爲何先生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同樣認爲,駕駛摩托艇是一個自費項目,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之內。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上也寫明瞭自費項目的費用及危險由遊客自擔,在安全旅遊須知上對乘坐車輛、快艇出行的安全事項作了說明。
警示不足須擔責
閘北區法院認爲,旅行社在安排自費項目時,應盡誠實經營者的審慎注意義務和警示說明義務,確保自費項目符合保證遊客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並對自費項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給予遊客充分明確的告知。
郭老伯案件中,作爲對景區環境熟悉的專業旅行社,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風險提示以及安排救生衣等安全措施以確保遊客人身安全,可以判斷其對風險預見不足、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缺陷。另外,相關法律法規均對出境遊的領隊資格以及素質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案中的領隊因語言不通、未隨身攜帶通訊設備等問題在郭老伯溺水後處置不力,作爲旅行社存在相應的過錯。
何先生的訴求也得到法院支持。閘北區法院審理認爲,旅行社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旅行社作爲專業的旅遊服務者既然將水上自費項目安排在行程之中,就應當事前做到充分、有效的風險告知以供遊客自行衡量自身條件是否適宜參加相關自費項目,僅僅在《出境旅遊安全須知》中籠統提示,尚不足以提高遊客的風險意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
法律觀點
充分提示風險
上海旅遊法制研究室特聘專家劉巍嵩
旅行社作爲消費者進行旅遊服務的提供者,應充分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是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是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三是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是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羣體;五是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自費項目雖未在旅遊合同中就相關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但旅行社仍必須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對於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設定的免責條款,該內容減輕、免除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履行安保義務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旅遊專業辦公室祕書長朱勁鬆
今年前5個月,境外遊投訴量占上海市旅遊投訴的47.84%,較往年同期均持續增長中。其中因自費項目引發的消費者糾紛也逐年增多,主要問題集中在亂收費、項目名不副實、安全保障缺失等。
對於境外旅遊中的安全問題,無論是自費項目,還是團費項目,旅行社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在選擇地接社的時候要選擇優質的地接,確保地接社豐富的接待經驗和規範運營,充分降低意外風險。對消費者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能走過場。對於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要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費者作出說明或警示。
增強安全意識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金晶
此類案件不僅反映出旅遊者自身安全認知能力較弱,更折射出有的旅行社風險提示不足、安全保障不力、資質審查不嚴、安全宣傳意識不強等普遍問題。對此,旅行社要強化風險提示義務,嚴格貫徹落實《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旅遊安全管理規定,對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作出說明和警示,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制定其實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時,作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遊客,在參加自費旅遊活動項目時,應對自身身體狀況有合理的認知,對相關旅遊項目的危險性有足夠的瞭解和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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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夫妻溺亡旅行社賠償27萬元
2010年赫先生一家三口通過旅行社訂購自由行產品前往馬爾代夫旅遊,不料赫先生夫婦在下海游泳時雙雙溺水身亡。處理完後事後,女兒曉軒和赫先生夫婦的雙方父母與旅行社就賠償事宜對簿公堂。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旅行社作爲旅遊項目的經營單位,應在合理限度內確保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儘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不必要的傷害。本案中,事發地點是一個天然海域,遊客在對海況、水文均不熟悉的情況下下海游泳,存在相當的安全隱患,旅行社對風險預見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風險提示以確保遊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缺陷,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而赫先生夫婦對到自然海域游泳風險預知不足,對自身條件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減輕旅行社的責任。
據此,法院結合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過錯程度等,一審判決旅行社共賠償24萬元。近日,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旅行社同意賠償女兒曉軒和赫先生夫婦的父母共計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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